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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系统集成及服务资质认定

2015-08-04 23:33:03 阅读数:3123

信息系统集成及服务资质认定

为指导信息系统集成资质认定工作的规范有序开展,依据《信息系统集成及服务资质认定管理办法(暂行)》(中电联字[2015]1号),电子联合会组织制定了《信息系统集成资质等级评定条件(暂行)》,现予以发布,自2015年7月1日起实行。
请各有关单位收到通知后,按要求做好各项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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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一级资质
(一) 综合条件
1. 企业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注册的企业法人,变革发展历程清晰、产权关系明确,取得信息系统集成二级资质的时间不少于两年。
2. 企业主业是信息系统集成及服务(以下称系统集成),近三年的系统集成收入总额占营业收入总额的比例不低于70%,或近三年系统集成收入不少于15亿元且占营业收入总额的比例不低于50%。
3. 企业注册资本和实收资本均不少于5000万元, 或所有者权益合计不少于5000万元。
(二) 财务状况
1. 企业近三年的系统集成收入总额不少于5亿元,或不少于4亿元且近三年完成的系统集成项目总额中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费总额所占比例不低于80%,财务数据真实可信,须经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登记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2. 企业财务状况良好。
3. 企业拥有与从事系统集成业务相适应的固定资产和无形资产。
(三)信誉
1. 企业有良好的资信和公众形象,近三年无触犯国家法律法规的行为。
2. 企业有良好的知识产权保护意识,近三年完成的系统集成项目中无销售或提供非正版软件的行为。
3. 企业有良好的履约能力,近三年没有因企业原因造成验收未通过的项目或应由企业承担责任的用户重大投诉。
4. 企业近三年无不正当竞争行为。
5. 企业遵守信息系统集成资质管理相关规定,在资质申报和资质证书使用过程中诚实守信,近三年无不良行为。
(四) 业绩
1. 近三年完成的不少于200万元的系统集成项目及不少于100万元的纯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项目总额不少于4亿元,或不少于3.5亿元且近三年完成的系统集成项目总额中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费总额所占比例不低于80%。这些项目至少涉及三个省(自治区、直辖市),并已通过验收。
2. 近三年至少完成4个合同额不少于1500万元的系统集成项目,或所完成合同额不少于1000万元的系统集成项目总额不少于6000万元,或所完成合同额不少于500万元的纯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项目总额不少于3000万元,这些项目中至少有部分项目应用了自主开发的软件产品。
3. 近三年完成的系统集成项目总额中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费总额所占比例不低于30%,或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费总额不少于1.2亿元,或软件开发费总额不少于6500万元。
(五) 管理能力
1. 已建立完备的质量管理体系,通过国家认可的第三方认证机构认证,且连续有效运行时间不少于一年。
2. 已建立完备的项目管理体系,使用管理工具进行项目管理,并能有效实施。
3. 已建立完备的客户服务体系,能及时、有效地为客户提供优质服务。
4. 已建立完善的企业管理信息系统并能有效运行。
5. 企业的主要负责人从事信息技术领域企业管理的经历不少于5年,主要技术负责人应具有计算机信息系统集成高级项目经理资质或电子信息类高级技术职称、且从事系统集成技术工作的经历不少于5年,财务负责人应具有财务系列高级职称。
(六) 技术实力
1. 主要业务领域中典型项目技术居国内同行业领先水平。
2. 对主要业务领域的业务流程有深入研究,有自主知识产权的基础业务软件平台或其他先进的开发平台。经过第三方评测鉴定或用户使用认可的自主开发的软件产品不少于20个,其中近三年第三方评测鉴定或用户使用认可的软件产品不少于10个,且部分软件产品在近三年已完成的项目中得到了应用。
3. 有专门从事软件或系统集成技术开发的技术带头人,已建立完备的软件开发与测试体系,研发及办公场地面积不少于1500平米。
4. 具有研发管理制度。
(七) 人才实力
1. 从事软件开发与系统集成技术工作的人员不少于220人。
2. 经过登记的信息系统集成项目管理人员人数不少于30名,其中高级项目经理人数不少于10名。
3. 已建立完备的人力资源管理体系并能有效实施。
二、二级资质
(一) 综合条件
1. 企业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注册的企业法人,变革发展历程清晰、产权关系明确,取得信息系统集成三级资质的时间不少于一年。
2. 企业主业是系统集成,近三年的系统集成收入总额占营业收入总额的比例不低于60%,或近三年系统集成收入不少于7.5亿元且占营业收入总额的比例不低于50%。
3. 企业注册资本和实收资本均不少于2000万元, 或所有者权益合计不少于2000万元。
(二) 财务状况
1. 企业近三年的系统集成收入总额不少于2.5亿元,或不少于2亿元且近三年完成的系统集成项目总额中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费总额所占比例不低于70%,财务数据真实可信,须经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登记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2. 企业财务状况良好。
3. 企业拥有与从事系统集成业务相适应的固定资产和无形资产。
(三) 信誉
1. 企业有良好的资信和公众形象,近三年无触犯国家法律法规的行为。
2. 企业有良好的知识产权保护意识,近三年完成的系统集成项目中无销售或提供非正版软件的行为。
3. 企业有良好的履约能力,近三年没有因企业原因造成验收未通过的项目或应由企业承担责任的用户重大投诉。
4. 企业近三年无不正当竞争行为。
5. 企业遵守信息系统集成资质管理相关规定,在资质申报和资质证书使用过程中诚实守信,近三年无不良行为。
(四) 业绩
1. 近三年完成的不少于80万元的系统集成项目及不少于40万元的纯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项目总额不少于2亿元,或不少于1.5亿元且近三年完成的系统集成项目总额中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费总额所占比例不低于70%。这些项目已通过验收。
2. 近三年至少完成3个合同额不少于1000万元的系统集成项目,或所完成合同额不少于600万元的系统集成项目总额不少于3000万元,或所完成合同额不少于300万元的纯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项目总额不少于1500万元,这些项目中至少有部分项目应用了自主开发的软件产品。
3. 近三年完成的系统集成项目总额中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费总额所占比例不低于30%,或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费总额不少于6000万元,或软件开发费总额不少于3000万元。
(五) 管理能力
1. 已建立完备的质量管理体系,通过国家认可的第三方认证机构认证,且连续有效运行时间不少于一年。
2. 已建立项目管理体系并能有效实施。
3. 已建立完备的客户服务体系,能及时、有效地为客户提供优质服务。
4. 已建立完善的企业管理信息系统并能有效运行。
5. 企业的主要负责人从事信息技术领域企业管理的经历不少于4年,主要技术负责人应具有计算机信息系统集成高级项目经理资质或电子信息类高级技术职称、且从事系统集成技术工作的经历不少于4年,财务负责人应具有财务系列中级及以上职称。
(六) 技术实力
1. 主要业务领域中典型项目具有较高技术水平。
2. 熟悉主要业务领域的业务流程,经过第三方评测鉴定或用户使用认可的自主开发的软件产品不少于10个,其中近三年第三方评测鉴定或用户使用认可的软件产品不少于5个,且部分软件产品在近三年已完成的项目中得到了应用。
3. 有专门从事软件或系统集成技术开发的技术带头人,已建立完备的软件开发与测试体系,研发及办公场地面积不少于1000平米。
(七) 人才实力
1. 从事软件开发与系统集成技术工作的人员不少于150人。
2. 经过登记的信息系统集成项目管理人员人数不少于15名,其中高级项目经理人数不少于3名。
3. 已建立人力资源管理体系并能有效实施。
三、三级资质
(一) 综合条件
1. 企业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注册的企业法人,变革发展历程清晰、产权关系明确,取得信息系统集成四级资质的时间不少于一年,或从事系统集成业务的时间不少于两年。
2. 企业主业是系统集成,近三年的系统集成收入总额占营业收入总额的比例不低于50%。
3. 企业注册资本和实收资本均不少于200万元, 或所有者权益合计不少于200万元。
(二) 财务状况
1. 企业近三年的系统集成收入总额不少于5000万元,或不少于4000万元且近三年完成的系统集成项目总额中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费总额所占比例不低于70%,财务数据真实可信,须经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登记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2. 企业财务状况良好。
(三) 信誉
1. 企业有良好的资信,近三年无触犯国家法律法规的行为。
2. 企业有良好的知识产权保护意识,近三年完成的系统集成项目中无销售或提供非正版软件的行为。
3. 企业有良好的履约能力,近三年没有因企业原因造成验收未通过的项目或应由企业承担责任的用户重大投诉。
4. 企业近三年无不正当竞争行为。
5. 企业遵守信息系统集成资质管理相关规定,在资质申报和资质证书使用过程中诚实守信,近三年无不良行为。
(四) 业绩
1. 近三年完成的系统集成项目总额不少于5000万元,或不少于4000万元且近三年完成的系统集成项目总额中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费总额所占比例不低于70%。这些项目已通过验收。
2. 近三年至少完成1个合同额不少于300万元的系统集成项目,或所完成合同额不少于100万元的系统集成项目总额不少于300万元,或所完成合同额不少于50万元的纯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项目总额不少于150万元。
3. 近三年完成的系统集成项目总额中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费总额所占比例不低于30%,或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费总额不少于1500万元,或软件开发费总额不少于800万元。
(五) 管理能力
1. 已建立质量管理体系,通过国家认可的第三方认证机构认证,并能有效运行。
2. 已建立完备的客户服务体系,能及时、有效地为客户提供服务。
3. 企业的主要负责人从事信息技术领域企业管理的经历不少于3年,主要技术负责人应具有计算机信息系统集成项目管理人员资质或电子信息类专业硕士及以上学位或电子信息类中级及以上技术职称、且从事系统集成技术工作的经历不少于3年,财务负责人应具有财务系列初级及以上职称。
(六) 技术实力
1. 在主要业务领域具有较强的技术实力。
2. 经过第三方评测鉴定或用户使用认可的自主开发的软件产品不少于3个,且部分软件产品在近三年已完成的项目中得到了应用。
3. 有专门从事软件或系统集成技术开发的研发人员,已建立基本的软件开发与测试体系,研发及办公场地面积不少于300平米。
(七) 人才实力
1. 从事软件开发与系统集成技术工作的人员不少于50人。
2. 经过登记的信息系统集成项目管理人员人数不少于5名,其中高级项目经理人数不少于1名。
3. 已建立合理的人力资源培训与考核制度,并能有效实施。
四、四级资质
1. 企业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注册的企业法人,产权关系明确。
2. 具有与从事系统集成业务相适应的注册资本和实收资本。
3. 企业近三年无触犯国家法律法规的行为。
4. 企业有良好的知识产权保护意识,最近年度完成的项目中无销售或提供非正版软件的行为。
5. 企业有良好的履约能力,最近年度没有因企业原因造成验收未通过的项目或应由企业承担责任的用户重大投诉。
6. 企业最近年度无不正当竞争行为。
7. 企业遵守信息系统集成资质管理相关规定,在资质申报和资质证书使用过程中诚实守信,最近年度无不良行为。
8. 已建立质量管理体系,并能有效实施。
9. 已建立客户服务体系,配备有专门人员。 
10. 企业的主要负责人从事信息技术领域企业管理的经历不少于2年,主要技术负责人应具有计算机信息系统集成项目管理人员资质或电子信息类专业硕士及以上学位或电子信息类中级及以上职称、且从事系统集成技术工作的经历不少于2年,财务负责人应具有财务系列初级及以上职称。
11. 具有相应的软件及系统开发环境,具有一定的技术开发能力。
12. 从事软件开发与系统集成技术工作的人员不少于15人。
13. 企业聘用的项目管理人员人数不少于2名。

14. 具有对员工进行新知识、新技术以及职业道德培训的计划,并能有效地组织实施与考核。

 

 

信息系统集成及服务资质运行维护分项资质认定

 

 

运维资质分级及评定条件
第六条 运维资质分为一级、二级、三级和四级四个等级,其中一级最高。
第七条 一级资质评定条件
(一)具有信息系统集成二级以上资质,或取得运维分项二级资质的时间不少于两年。
(二)从事运维服务业务的时间不少于5年。
(三)至少在三个省(自治区、直辖市)设立本地化服务机构。
(四)近三年的运维服务收入总额不少于3亿元,或近三年的运维服务收入总额不少于2亿元且占营业收入总额的比例不低于70%。
(五)近三年累计执行的不少于100万元的运维项目总额不少于2亿元。且这些项目的运维服务内容覆盖硬件运维服务、软件运维服务和安全运维服务,具有较高的运维服务技术能力。
(六)近三年运维项目涉及的用户数量不少于10个,且至少涉及三个省(自治区、直辖市),并已按照服务级别协议达成。
(七)近三年累计执行的不少于600万元的运维项目数量不少于5个。这些项目有较高的技术含量,应用了拥有自主知识产权的运维平台、产品或工具,并得到客户认可。
(八)已建立完备的IT服务管理体系,持有国家认可的第三方认证机构颁发的认证证书,且连续有效运行时间不少于一年。
(九)已建立完备的信息安全管理体系,且连续有效运行时间不少于一年。
(十)经过第三方评测鉴定或用户使用认可的自主开发的运维平台、产品或工具不少于5个,且在已执行的运维项目中加以应用。
(十一)从事运维技术工作的人员不少于200人。
(十二)经过登记的运维项目管理人员人数不少于15名,其中运维高级项目经理人数不少于5名。
第八条 二级资质评定条件
(一)具有信息系统集成三级以上资质,或取得运维分项三级资质的时间不少于一年。
(二)从事运维服务业务的时间不少于3年。
(三)近三年的运维服务收入总额不少于1.5亿元,或近三年的运维服务收入总额不少于1亿元且占营业收入总额的比例不低于70%。
(四)近三年累计执行的不少于40万元的运维项目总额不少于1亿元。
(五)近三年累计执行的不少于300万元的运维项目数量不少于5个。这些项目部分应用了拥有自主知识产权的运维平台、产品或工具,并得到客户认可。
(六)已建立完备的IT服务管理体系,持有国家认可的第三方认证机构颁发的认证证书,且连续有效运行时间不少于一年。
(七)已建立完备的信息安全管理体系,且连续有效运行时间不少于一年。
(八)经过第三方评测鉴定或用户使用认可的自主开发的运维平台、产品或工具不少于2个,且在已执行的运维项目中加以应用。
(九)从事运维服务技术工作的人员不少于100人。
(十)经过登记的运维项目管理人员人数不少于10名,其中运维高级项目经理人数不少于3名。
第九条 三级资质评定条件
(一)具有信息系统集成四级以上资质,或取得运维分项四级资质的时间不少于一年。
(二)注册资本和实收资本均不少于200万元,或所有者权益合计不少于200万元。
(三)从事运维服务业务的时间不少于2年。
(四)近三年的运维服务收入总额不少于3000万元。
(五)财务状况良好。
(六)近三年累计执行的运维项目总额不少于2000万元。
(七)已建立IT服务管理体系,并能有效运行。
(八)已建立信息安全管理体系,并有效运行。
(九)从事运维服务技术工作的人员人数不少于25人。
(十)经过登记的运维项目管理人员人数不少于3名。
第十条 四级资质评定条件
(一)企业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1. 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注册的企业法人,产权关系明确。
2. 具有与从事运维业务相适应的注册资本和实收资本。
3. 近三年无触犯国家法律法规的行为。
4. 有良好的知识产权保护意识,最近年度完成的运维项目中无使用非正版软件的行为。
5. 有良好的履约能力,最近年度没有因企业原因造成服务未完成的项目或应由企业承担责任的用户重大投诉。
6. 最近年度无不正当竞争行为。
7. 遵守信息系统集成及服务资质管理相关规定,在资质申报和资质证书使用过程中诚实守信,最近年度无不良行为。
(二)已建立质量管理体系,并能有效实施。
(三)已建立客户服务体系,配备有专门人员。
(四)企业的主要负责人从事信息技术领域企业管理经历不少于2年,运维业务主要技术负责人应具有电子信息类专业硕士及以上学位或电子信息类中级及以上职称、且从事运维工作经历不少于3年,财务负责人应具有财务系列初级及以上职称。
(五)具有基本的运维服务能力。
(六)从事运维服务技术工作的人员不少于10人。
(七)企业聘用的运维项目管理人员人数不少于2名。
(八)具有对员工进行新知识、新技术以及职业道德培训的计划,并能有效地组织实施与考核。
 
第三章 运维项目管理人员的聘用和登记
第十一条 运维项目管理人员的聘用除应符合《信息系统集成及服务项目管理人员登记管理办法(暂行)》(中电联信委〔2015〕1号)的相关要求外,还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运维项目经理应具有三年以上运维工作经历。
(二)运维高级项目经理应具有五年以上运维工作经历,且至少担任过一个三年累计执行不少于300万元的运维项目负责人。
第十二条 申请运维项目管理人员初始登记的人员,除应通过电子联合会资质办组织或认可的相应级别项目管理人员考试外,还应通过针对运维项目管理人员的考试。
申请运维项目管理人员延续登记的人员,除应按要求完成登记周期内的项目管理人员继续教育外,还应完成针对运维项目管理人员的继续教育。
 
第四章 运维资质认定及监督管理
第十三条 运维资质的申请与认定、证书管理及监督管理除本办法另有规定的事项外,按《信息系统集成及服务资质认定管理办法(暂行)》(中电联字〔2015〕1号)相关要求执行。
第十四条 运维项目管理人员的聘用和登记、监督管理除本办法另有规定的事项外,按《信息系统集成及服务项目管理人员登记管理办法(暂行)》(中电联信委〔2015〕1号)相关要求执行。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电子联合会资质工作委员会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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